今天是:
咸宁市档案馆专设档案利用查阅室,供社会组织或公民查阅本馆馆藏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资料利用规定,现将本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含身份证、工作证、士官证、介绍信等),可以查阅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查阅尚未开放的档案资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外国公民和组织查阅档案资料,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料利用手续。
三、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已数字化的开放档案一律不再提供纸质原件查阅,利用者可在本馆电子查阅系统中进行查阅。
四、利用者须认真填写《咸宁市档案馆查档登记表》,查阅开放档案目录,记录所需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资料则为分类号)交工作人员调卷。
五、利用者若需复印、摘抄、翻拍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印申请表》,交工作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利用者使用电脑摘录、复制档案,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
六、查阅完毕,利用者应将所调档案交由工作人员清点确认后方可离开。
七、利用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利用制度,自觉维护查阅大厅秩序,不得在查阅大厅吸烟、大声喧哗。
八、利用者应自觉爱护检索工具和档案资料,严禁涂改、折叠、抽出张页、损坏档案资料等。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利用者引用在本馆复制的档案资料,应注明“该档案由咸宁市档案馆提供”字样。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全文公布、出版、陈列或交换,否则本馆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