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管理全市档案馆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档案馆业务指导和研讨;指导监督档案馆库建设、技术改造;调查研究档案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和推动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开展馆际合作交流。
3.按规定接收和保管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
4.征集具有咸宁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古籍文献,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5.负责馆藏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定、划分开放控制范围、库房温湿度的测控、统计、安全等管理工作。
6.负责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档案查询利用体系;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7.负责市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8.采用档案保护科学技术,对馆藏档案进行裱糊、复制、仿真、检测和保护,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