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档案馆(室)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7-17 14: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电子档案数据完整、可靠、安全和长期可用,根据省档案局《湖北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是指为可能发生的电子档案数据灾害而提供安全保障所开展的数据备份系统建设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档案数据,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或对传统档案数字化形成的文本、图像、图型、音频、视频等各类档案原文数据、档案数据库及相关应用系统的统称。
第四条 档案馆(室)应采取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确保安全的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策略,大力加强电子档案数据备份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馆(室)藏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档案馆(室)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制度,指定胜任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原则,对本辖区档案馆(室)的电子档案数据容灾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电子档案数据安全备份
第七条 电子档案数据备份实行本地备份与异地备份、在线备份与离线备份、异质备份与多套备份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档案馆(室)应对日常运行的电子档案数据进行在线备份,保证电子档案数据的随时读取和有效恢复。
(一)电子档案数据总量较大的,应采取本地磁盘阵列或备用数据服务器备份方式;
(二)电子档案数据总量较小的,可采取异机备份方式。
(三)条件具备时,逐步建立馆际之间相互合作的远程数据备份方式。
第九条电子档案原始数据应采取离线的方式进行异质备份。
(一)同一数据应选2种以上介质进行备份,每种介质各备份2套,其中1用于异地备份;
(二)离线备份的介质应选用稳定性能较好的一次写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禁止使用u盘、软磁盘等不稳定介质;
(三)备份介质均应在封面及说明文件中标明电子档案数据的类型、内容、保管期限、秘密等级、存储格式、产权单位、数据量及相关系统软件名称等信息。专用应用系统还应单独备份安装文件和操作系统。
第十条 县(市、区)档案馆形成的电子档案数据异地存放到市档案馆备份;市档案馆形成的电子档案数据异地存放到省档案馆备份。各级档案室形成的电子档案报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份。异地备份电子档案数据范围以档案馆(室)藏档案形成的数据为主。
第十一条 异地备份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保存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异地备份介质和数据的安全,并为备份馆(室)检测数据提供便利。
第三章 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保管、检测与恢复
第十二条档案馆(室)应对电子档案数据备份介质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备份介质的物理安全。
(一)备份介质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磁基本条件;
(二)备份介质应直立排放。采用多套备份的,应按套集中,分库(或另柜)存放;
(三)存放备份介质的柜、架及库房应符合电子档案管理相关规范。
第十三条 档案馆(室)应安排专人定期对备份介质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数据长期可读。异地备份的,由备份馆定期到保存馆开展检测工作。
(一)正常情况下,电子档案数据备份介质应从形成第2年开始,每年检测一次,按照轮换方式,每次检测20%;
(二)发生可能危及数据安全的灾害情况时,应及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备份介质进行全面检测;
(三)对检测出介质缺损或数据读取错误的备份介质,应采用新介质重新备份;
(四)检测结果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数据的运行过程中发生数据丢失、损毁、严重等问题时,应及时使用备份数据做好恢复工作。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数据的运行环境(设备或应用系统)发生变化时,应确认原离线备份介质与新设备或应用系统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采取技术措施,将备份数据迁移到与新设备或应用系统相兼容的介质中重新备份。重新备份后,原备份介质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市档案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